2015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一起制定了《人类新发传染病良好命名导则》,要求不再以人物、地点、动物、食物和职业等命名新发病,以降低因疫病命名不当对贸易、旅游、动物福利带来的消极影响,并避免一些文化、社会、国家、区域、专业或道德团体的反对。
考虑到当前信息传播方式的快捷化、全球化变革,新发病发现者的初始命名具有重要意义。为此,WHO强烈呼吁科学家、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各方都要遵循新的命名导则。如果某一新发病命名不当,WHO将负责给予其临时名称,原有的初始名称将不再有效。
该《导则》规定,对新发病命名时:一是不得以地理位置(如城市、国家、地区、大洲)命名,如中东呼吸综合征、西班牙流感、裂谷热、莱姆病、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日本脑炎等;二是不得以人名命名,如克雅氏病、查格斯氏病等;三是不得按动物或食品分类命名,如猪流感、禽流感、猴痘、马脑炎、麻痹性贝类中毒等;四是不得参照文化、群体、工业或职业名称命名,如军团、矿工、屠宰工、厨师、护士等;五是不得以煽动恐慌情绪的术语命名,如未知、死亡、致命性、流行性等。
该《导则》认为,新发病命名可以使用呼吸道病、肝炎、神经综合征、腹泻、肠炎等一般术语,以及季节、年龄分布和疾病严重程度等特征术语。同时,疫病命名应含有病原名称,且尽可能简短,如H7N9、疟疾、脊髓灰质炎等。
该《导则》同时提出,由WHO管理并经各成员同意成立的国际疾病分类委员会,最终负责新发病的命名工作。该委员会将会依据其工作规则,平衡科学、交流和政策的关系,并以减轻命名带来的消极影响为目的,最终给予新发病标准名称。该《导则》强调,本导则不是要取消或替代原有的命名系统,而是要在新发病事件发生后而最终名称尚未确定前的间隔期内,由WHO和其他方面依据本导则给予新发病一暂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