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打好种业翻身仗。种业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各种措施密集出台。然而,种业翻身路径千万条,能否抓住知识产权“牛鼻子”是第一条,事关种业振兴全局。
知识产权为促进我国种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的发展历程。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现代种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功效日益凸显。一是广泛调动了全社会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企业日益成为新品种培育的主体。涌现出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大型种子企业。二是新品种更新换代加速,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超过45%,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作用凸显。三是国内外市场环境大幅度改善,外国企业对我国育种创新环境的信心增强。截至2020年底,农业农村部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申请41716件,授予品种权16508件。其中,2020年受理新品种申请7913件,同比增长12.53%,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第一位,年授权2549件,同比增长11.41%。
种业知识产权制度亟需不断创新完善
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最核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于1997年制定实施。2000年新种子法颁布后,我国种业在经营方式上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型,在技术创新方面很多领域跻身世界领跑梯队。但是以品种权保护为核心的种业知识产权制度未能相应作出重大调整,使得现行制度不能适应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不健全。生物育种技术将植物种子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综合体,其中可能涉及功能基因、调控元件、转化方法、转化体、受体植物等多种技术元件。但是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为现代生物育种创新链提供无缝有机衔接的全程知识产权保护。
种质资源权属制度缺失,影响育种创新的资源基础。种子法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规定的种质资源分级保密保护和海关过境监管措施已越来越难以防止国际生物剽窃和资源流失,急需建立遗传资源权属制度。通过产权保护将遗传资源权益“留住”,有效保障国家遗传资源安全。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对遗传资源的多元化产权安排,社会资源投入育种材料创制的动力不足,支撑我国新品种选育的遗传资源基础越来越脆弱,大多在有限育种材料基础上低水平重复,品种质量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不断加大。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滞后,难以进一步激励育种创新。一是赋予的品种权独占权仅限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适用对象仅限于繁殖材料,对收获材料等实施的扩散行为不能行使排他权利。二是新品种界定没有反映基因差异,只注重植物的形态特征;没有有效防范修饰性育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等。三是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等制度缺失,加之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额规定较低,导致品种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化水平低。我国接受非国民申请与授权的比例分别为10.3%和6.9%,而UPOV联盟所有成员接受非居民申请与授权的比例平均为30%,美国为50%;我国在国外的申请量占比为0.9%,远远低于UPOV联盟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为44.7%。在76个UPOV联盟成员中,有62个成员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所有的植物种属,我国是仅有的几个未将全部植物种属纳入保护的UPOV联盟成员之一;有58个成员签署了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国际合作协议,七成以上的UPOV联盟成员均参与了审查测试国际合作,而我国参与国际合作较少。
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种业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勇于担当,加速打造种业知识产权高地。一是积极探索种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保护模式和技术手段创新,构建最严格的制度、制定最严谨的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执法、实行最严肃的问责。二是支持育种创新单位开展全链条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对创新成果进行品种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全方位立体保护,同时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三是优化流程、创新手段、改革机制、提高效率,实现审查快、鉴定快、授权快、维权快的高效快捷保护。四是坚持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杜绝身份歧视和区别对待带来的不公平,企业、事业、个人等不同主体同等对待,国内外按照国际互认、对等原则同等对待。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种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推进种子法修订,做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充品种权内涵与外延,同时将权利涵盖对象扩大到收获材料;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取消保护名录限制;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健全植物品种权转化实施制度,鼓励转化运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建立多元化的遗产资源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激发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系统所有利益相关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遗传资源保存和育种材料创制,解决遗传资源的供给不足。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法,提高专利质量审查标准和授权门槛,加强专利引证信息审查和披露,强化对育种领域的基础专利保护,引导原始创新,培育高价值的核心专利。
推进建立和形成种业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激活品种权人的获权、用权和维权的主体意识,提升自身保护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构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形成社会共治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建立对侵犯品种权行政调解以及对假冒侵犯品种权行政处罚的司法协助执行机制;同时健全对侵犯品种权司法救济的行政协助执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假冒侵犯品种权行政查处的内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假冒侵犯品种权行政查处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及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查处结果的协作执行机制,针对已有同类行政处理结果的品种权案件,探索制定便捷的处理结果效力确认程序,通过效力确认后直接移交执行,避免再次重复审理。三是按照行政、司法、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全社会共治理念,支持建立和完善品种权纠纷的社会化解决机制,弥补行政和司法途径的不足,实现社会共治。
(作者:宋敏,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