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说到底,农业部关于保留品种审定制度的理由和改革的措施,就是不相信市场这只手可以管好品种这个市场,就是不相信种子企业和农民这两个市场主体会在法制和监管条件下选择好、使用好、经营好主要农作物的品种。
基因农业网站最近载文,农业部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959号建议时指出,我部认为,现阶段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但我部将加大改革力度,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为品种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作者整理了一下,农业部认为现阶段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有4条理由:
1、企业多小散弱,竞争力不强;
2、大部分科研单位不具备品种试验能力;
3、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
4、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品种申请者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强。
农业部提出的全面改革品种审定制度3条措施:
1、开辟绿色通道。
2、增强品种试验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3、加强品种试验审定管理,防止数据造假。
农业部在这份答复中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将品种审定制度改为品种登记制度。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品种登记制度是让市场鉴定和选择品种,而品种审定制度是由政府和少数专家鉴定和选择品种;品种登记制度是让种子企业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让农民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政府当一个中间监督人;而品种审定制度虽然目的是希望由政府和专家来保护农民利益,但是实际运行结果,是将通过行政审定品种的种性风险由政府担保,一旦损害了农民利益又往往没有明确责任人买单,实际是保护了种子经营者,损害了农民利益。因此,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才需要改革。
那么,农业部认为现阶段应保留品种审定制度的4条理由是否符合实际呢?
如前所述,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实际是保护了种子经营者,因此是受到种子企业的拥护的。一个有力的证明是,种子企业虽然抱怨审定费用高,但是申报审定却十分积极,以至于各省区试名额不断增加仍然不够,申报单位往往为了争取一个参试名额而煞费苦心,仿佛中国的育种产出进入了空前繁荣时期。一个种子公司不管多么“小、散、弱”,只要打通关节,弄一个品种通过审定,就可以合法经营。而这个品种如果在生产上出现了问题,一切可以推到审定制度上来。有了这样一个制度托底,还有多少企业愿意付出长期的成本,致力于品种改良和种子科技的长效进步呢?种子企业的竞争力究竟体现在能够不断通过品种审定的能力,还是不断提高品种的市场竞争力呢?所以,这第1条理由"企业多小散弱,竞争力不强"恰恰是品种审定制度带来的结果,而不是应该保留这个制度的原因。
关于第2条理由,笔者认为每一个有新品种产出的育种科研单位都应该具备品种试验能力,否则怎么育种?如果真有“科研单位不具备品种试验能力”却能够提供品种通过审定,那要么是审定错了,要么是他们具备了专业应付审定的“试验能力”了。当然,每一个育种科研单位的“品种试验能力”有大小,有各自的特点,因此有必要组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试验,这就是管理部门需要统一组织进行的“区试”。但是需要标准化试验却不一定必须审定,所以这第2条理由不是应该保留品种审定制度的必要条件。
“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吗?说农民中存在“素质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的个体属实,但是作为国家品种管理的最高当局,作出“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对品种的认知能力不强”的判断,也有因果颠倒之嫌。请问谁对品种的认知能力最强呢?品种好不好是谁说了算呢?须知,即使真的“农民整体素质不高”,也必须由他们来判定品种适不适合他们种植。育种必须适应他们的“整体素质”,这应该是最重要的育种目标之一。现行的品种审定制度正是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这个目标,才使得不少通过审定的品种不被农民采用。
笔者更不敢认同的是“品种申请者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不强”。为什么这几年大小种子企业挤破脑袋、贿赂造假都想审定品种,并不是它们没有意识到“责任和担当”,而是他们都看到了审定品种的种性风险的“责任和担当”都有审定制度兜底。
现在我们再看看农业部提出3条措施。
农业部提出的第1条改革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的本质是实行品种管理双轨制。即一部分种子企业实行品种登记制,对品种种性风险自负其责;一部分种子企业实行品种审定制,只要通过审定,种性风险由政府担保。试问,如果容许这种不公平竞争存在,哪一家公司愿意选择风险自担?事实上,大公司拥有更优势的资源,更能够影响甚至左右品种审定,他们有必要选择自担风险的绿色通道吗?可以预见,只要实行品种管理双轨制,即保留审定制度,那么绿色通道会基本虚设,大家依然会选择申请审定。
农业部提出的第2、3条是技术性措施,只要认真,都可以做到。但是笔者认为,最关键的措施是让试验结果和申请者的责任利害相关。如果伪造试验结果会造成申请者巨大风险,他还会行贿打点去伪造数据吗?还需要管理者煞费苦心去处处监督吗?所以说,经营风险自担的品种登记制,是杜绝试验数据造假的良药。
说到底,农业部关于保留品种审定制度的理由和改革的措施,就是不相信市场这只手可以管好品种这个市场,就是不相信种子企业和农民这两个市场主体会在法制和监管条件下选择好、使用好、经营好主要农作物的品种。
那么怎样改革现行的品种管理制度呢?作者的建议是:
1、保留和完善品种标准化试验(区试);
2、在品种标准化试验(区试)资料基础上,实行单一登记制;
3、政府制定品种监管条例,司法建立品种案件判例,明确划分品种经营者责任、种植者责任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首先,主管部门仍然必须组织严格而完善的品种标准化试验(区试),这既是实行登记制的必要门槛,也是对育种科研单位品种试验能力的有益补充。参试者获得试验数据的目的,是结合自己的品种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品种登记,也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的市场。但是主管部门并不必据此决定参试品种的优劣和进行审定。这样,参试者会比组织者更关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品种经营者自己对品种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又有了品种标准化试验(区试)的资料,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品种经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经营,否则违法。一经登记,就是市场监管的对象,就要对其种植结果负责。登记制的妙处就是,卖不卖你自己决定,但是只要你想卖,就必须纳入监管,逃不掉你的责任。公司越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大,运作品种的能力越大,种子“企业多小散弱,竞争力不强”的局面就会改变,中国种业的巨头就会逐渐产生。但是市场竞争必须公平,品种管理只能采用单一的登记制。即使登记制实行之前各公司经营的已经审定的品种,也必须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重新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继续经营。
但是种子不同于其他商品,它的使用结果是由种子遗传特性和种植技术、种植环境共同决定的,这使得一旦种子种植后出现减产等风险损失,如何分解应该由经营者承担的种性责任、由农民承担的种植技术责任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种植环境例如异常气候的责任,成为一个常常有争议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制定品种监管条例,司法建立品种案件判例,明确划分品种经营者责任、种植者责任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品种监管条例随着种子科技的进步不断修订。例如,随着抗螟虫转基因水稻的应用,抗虫稻的种性责任将会包括使螟虫危害损失率在5%以下。市场的要求会迫使育种者不断发展新技术,赋予种子更高的科技含量。
实行这样的改革,是否会造成种子市场混乱、伪劣造假风险增大呢?看看中国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中国的经济秩序依然有序的事实,农业部应该可以放心。
作者白云黄鹤,湖北省农科院研究员(退休)。现在湖北荆楚种业股份公司从事水稻育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