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传(2015年7月30日与伊春会议)
我国是农业大国和种业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品种管理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热点、焦点问题。根据会议通知要求,结合种子管理工作实践,就完善品种管理制度谈一些不成熟的思考,仅供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1.完善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
目前国际种业竞争,实质上是种业科技的竞争。世界种业巨头美国孟山都公司、先锋公司等,都是凭借强大的生物育种技术优势,占领世界种业市场,也对我国民族种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我国农作物育种单位和人员数量庞大,远超欧美发达国家,但绝大多数所从事的是模仿性育种,而非创新性或原创性育种,低水平重复,80%以上属于同质化育种。究其原因,是没有严格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致使大多数种业企业缺乏育种创新的意愿。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现代生物技术载体,竞争对手只要窃取一粒种子,就等于窃取了你潜心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研究成果,只要稍加改变,“新成果”就出来了。
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的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版本;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对育种者的原创资源和技术实行严格保护,承认模仿性、同质化的品种权。由于资本逐利性,长此以往,从事原创性育种研发的人会越来越少,低水平重复性的育种越来越多,整个民族种业的创新能力得不到提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有逐步拉大的趋势。这个事关民族种业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不解决,振兴民族种业就是一句空话。
提升种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本一条就是严格保护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即严格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这是首要和根本的。这就需要完善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可以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相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权追加到其派生品种(即模仿性、同质化品种)。做到这一条,就容易调动种业企业和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大家就有意愿去进行创新性育种研发了,品种同质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种业企业间的竞争就被引导向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正确轨道上来,民族种业的核心竞争力就会一天天提升。
2.改革品种审定制度,保障种企发展自主权
品种和种子构成种业企业的产品链。产品战略是企业的核心战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般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和投资几百万乃至千万元才可能培育一个有市场价值的品种。
任何品种都有缺陷,都需要不间断地进行改良、更新换代,提高农民用户满意度,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正像风靡全球的苹果手机,不停地更新换代,获得了巨大成功。这些成功的关键是企业产品开发的自主权。但是,我国的种业企业缺乏这些自主权,所有育成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都需经过品种审定这一关,主要由品种审定委员们用投票来决定,这个过程要3-4年。如果没有通过品种审定,这十几年的时间便付之东流,上千万元的投入就打了水漂。更为要害的是企业战略的实现没有计划性保障,这样的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品种审定制度出台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已走过30多年的历程,为我国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冷静分析品种审定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可视而不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品种审定方法科学性缺陷,第一是品种试验方法科学性问题,过于强调试验的统一性,对品种特异性和市场细分特性这些核心问题考虑不够;第二是品种审定缺乏刚性的标准加以规范,主要由委员投票来决定,育种者缺少透明的信息,存在“恐惧”心理,品种审定难以发挥育种科研的“指挥棒”功能。二是品种试验环节管理缺陷,主要是试验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极端的看法是“花钱买产量”,这可能有些片面。但参试品种的利益攸关方频繁到试验点“跑点”的问题也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不可视而不见。如果引发了“劣币逐良币”的放大效应,使大部分的试验数据水分较大,品种审定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就不复存在了。
破解这个难题,关键是正确认识,抓手是深化改革。建议采用“登记+备案”制:“登记”由农业部统一进行,可以建一个体系来分工实施;标准是具备“三性”: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程序是DUS测试,申请主体不限制。“备案”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实施,标准是品种的适应性、抗性、经济性;程序是品种试验与测试,经过登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种子生产商向拟推广地区的省或市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在规定的“官方”品种试验基地进行2年的试验与测试,试验与测试结果符合标准要求的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备案的品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由“审定”制转向“登记+备案”制,从“形”上看差别不大,但对困扰多年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却找到了答案;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实施的标准与程序,要简单、实用、明了,把品种淘汰权交给市场,这方面完全可以借鉴DUS测试。
为保障品种管理制度改革成功,应当同时修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议取消种子经营许可,保留并完善种子生产许可。首先,拥有品种权是种子生产商的首要条件。一个品种只有一个品种权,就是转让,而只能转让给一家。有了这一条,种子生产商的数量自然就会大幅度减少,也就容易实现正本清源了。二是提高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门槛,固定资产规模应当与其生产的规模相适应,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固定资产应该是自有。
有了这两条,种子生产商源头的问题就基本上解决了。至于种子市场销售,放由工商管理部门去管理吧。
值得关注的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范围问题,建议实行“许可+备案”制:生产许可证应该注重生产能力,不宜与具体的基地直接挂钩;某企业在某省获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如果需要在其他省建安排种子生产,只要自行落实了生产基地,就可到基地所在省种子管理部门备案,进行种子生产。千万不可搞成省省许可。
3.加大违法行为成本,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种业市场普遍存在的侵权、套牌、虚假宣传以及市场主体过多、良莠不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不能忽视。没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孕育出强大的民族种业。市场秩序混乱,守法企业就难以生存发展,“马太效应”就会消失,“劣币逐良币”效应就会放大,农民的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性就难以保障。
造成我国种业市场秩序长期不佳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品种侵权入罪门槛高,行政处罚力度小,民事赔偿不到位),守法成本太高,过低的违法成本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违法的严重后果,最终损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业生产安全。业界普遍流行两句带有讽刺的话颇耐人寻味:守法等死,违法找死。如果不在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种业健康发展的问题,民族种业的振兴也是一句空话。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借鉴法制国家的通行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处罚,对敢于以身试法者,无论涉及案值多少,都要进行惩罚性的高额处罚。就像“醉驾入刑”那样,只有建立了法律的威力,才能震慑违法行为,健康的市场秩序才能逐步建立起来,种业企业自律才有法律保障,民族种企逐步发展壮大才有良好的环境与空间。
4.改革种子执法体系,切实落实依法治种
目前对种子生产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理主要是行政部门处罚,以罚代刑、以罚代赔较为普遍,司法机关处理的侵权、套牌、涉嫌假冒、品种虚假宣传造成农民损失等明显违法事件少之又少。这样的执法体系削弱了依法治种,并给违法行为发生者和受害者发去不正确的信息:违法者找政府摆平“闹事”的农民,受害者找政府“闹事”获得赔偿。长此以往,依法治种成了摆设,依法治种意识也难以建立,也更难以落实。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限制行政部门的管理事项,扩大司法部门管辖事项(如侵权、套牌、涉嫌假冒、虚假宣传造成农民损失等)。这样长期坚持下去,依法治种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依法治种才能落到实处。
小平一句名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用在今天的种业上,可否理解为“落后不能固守”。我们上千家的种子企业,其销售额还抵不过美国的一家孟山都,这足以使我们警醒了。大明的落日辉煌,晚清的锁国挽歌,应以史为鉴啊。这些虽有些言重了,但种业兴衰,我们责无旁贷;呼唤新法,万众翘首以待。我们应当紧紧抓住种子法修改这个难得的机遇,顺应改革要求,顺应产业发展要求,顺应种子企业的迫切要求,以振兴发展为目的,以市场主导为主线,以改革放开为抓手,敢于担当,不辱使命。坚信再过10年,一个崭新的、富有竞争力的现代中国种业必将惊艳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