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11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监管必须零容忍。孙梅君介绍,《条例》按照“最严格监管”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新修订的《条例》亮点颇多,按照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细化并严格落实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领域依然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三是重点细化过程管理、处罚规定等内容,夯实企业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其中,备受舆论关注的是第三点。
毋庸讳言,以往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之后,一般只是对企业进行处罚,很少“罚款到人”。因此,一些导致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事件,最终往往是企业受罚了事,相关责任人难能感受到“切肤之痛”。为了杜绝此类现象,新修订的《条例》首次确立了“双罚制”——除了处罚违法企业之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比起单纯处罚企业,“罚款到人”的相关规定可谓“拳拳到肉”,只有让相关责任人感受到“切肤之痛”,他们才能真正将食品安全放在心上。
实际上,具体入微的制度细节正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无论是对“情节严重”作出详细规定,还是对“罚款到人”设定具体罚则,新规条分缕析、一目了然,因此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想使法律发挥出预期威力,首先就应该细化法律规定,明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以此来看,《条例》的三点总体思路是一种递进关系——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此为基础,可以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要想确保“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首先就要将食品安全置于最广泛的群众监督中——正所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食品安全这件“天”大的事上,民众不仅是普通的消费者,更是无处不在的监督者。食品领域之所以安全事件频发,固然有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但市场监管人员的捉襟见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客观因素。食品监管不仅需要专业技术支撑,而且需要技术设备检测,由此不免影响食品监管队伍的规模,以及全面实行市场排查的效率。相比起监管部门的拉网式排查,市民监督举报无疑更具针对性,而且往往更有效率。
在常态化监管与群众监督的合围之下,更有助于将“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从而最大限度地捍卫“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