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育种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动植物新品种繁育的技术创新活动,是现代生物技术催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生物育种不仅关系到生物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的未来发展,还事关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我国于2011年至2013年连续3年出台3个文件关注种业安全,应对当前种业发展面临的危机,充分显示了国家对种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当前,加快实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推动种业技术创新,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已刻不容缓。
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维护种业安全的根本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战略武器和一国国际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围绕世界生物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手段在全球实施对种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控制,加速对发展中国家种业市场的占有和利益掠夺,形成生物育种垄断格局,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种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构筑种业安全的防护网和屏障,是目前发达国家维护其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对生物新品种实行专门法与专利法的“双轨制”叠加保护;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对生物新品种实行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发达国家凭借其生物技术优势,力图通过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圈占并垄断国际生物资源,从控制农业终端农产品向控制农业的源头种子转变,争相构建本国在国际生物技术竞争中的核心优势,为赢得国际竞争夯实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我国种业安全危机渐显。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知识产权对种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不足,现有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对新品种的粗糙保护阶段,尚未建立从种质资源到新品种推广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实中还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制度缺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显现,导致企业参与种业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产、学、研的严重脱节导致我国缺乏生物育种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积累较少,种业科技先发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引致一些套牌、冒牌种子冲击种业市场,挫伤了种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致使国内种业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育、繁、推一体化运作的龙头种业企业少,国家种业企业缺乏强大的科技支撑力和国际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还导致我国种质资源严重外流,国外大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纷纷进入我国并控制许多关键领域,种业危机日渐逼近,进而威胁到国家农业安全。例如,我国的野生大豆种质资源被国外机构窃取后,申请了黄豆新品种知识产权,造成了中国人种自己的种子必须先出钱购买知识产权的尴尬。当前,我国大豆种子、玉米种子、花卉、蔬菜等种子产业几乎都有国外大垄断种业集团的渗透,他们占据核心技术优势,吞噬我国大量种业利益。在此背景下,我国亟须加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知识产权的重要功能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我国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生物育种科技创新体系,激励和保护生物育种技术创新,促进种业研发与生产一体化,培育种业自主知识产权和商业化潜力。当前,我国种业的弱势与危机即在于技术创新不足,自主知识产权少,缺乏种业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因而,运用知识产权激励种业自主创新成为当务之急。保护种业安全具有公共性,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着力;同时,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必须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因此,加大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种业自主创新,要加速政府与市场的有机对接,形成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力机制。要强化政府推动力,加大政府对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政策支持和基础研发投入。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优化生物技术和资源的配置,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同时,要发挥农民的主体积极性,增强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支撑力。
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策、法律和管理“三管齐下”。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农户等多方利益。因此,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必须从单纯的种业安全保护向提升农业综合竞争力转变,从生物育种技术支撑向农业科技创新战略支撑转变。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打破国际技术垄断,激发国内育种技术创新活力,从政策、法律和管理等方面“三管齐下”建立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此,要建立全面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完善相关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政策体系,强化行政支撑;要完善生物育种相关立法,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和司法保护;要加强生物育种创新管理,完善生物育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严防种质资源的盗失,构建全方位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管理与监控体系。
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场国际利益与主权的战争,必须将其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切实把国内知识产权规则与国际贸易规则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行高端要素集成战略,不断提升种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强化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种业安全。同时,也要防止生物育种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产生的异化,切实保护农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