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悉,今年1月到6月,商标局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343件。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2533件。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与优质或特色农产品结合,其无形价值即可向农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附加值,实现农产品增值,从而大大提高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农民的收入。实践证明,申请注册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已经成为不少地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手段。
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专门法保护制度和商标法保护制度。专门法保护是通过单独立法保护地理标志,主要在法国和南欧一些国家实行;商标法保护则是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我国自1985年3月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198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文件形式保护法国“香槟”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予以保护。该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保护。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4年,商标局继续完善地理标志商标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2014年1月到6月,商标局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343件,其中美国地理标志商标12件,欧盟地理标志商标58件(包括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申请的31件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这充分说明,我国实行的商标法保护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国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
据悉,商标局将继续依据新《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中外地理标志申请人服务,认真细致做好审查工作,维护国内外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