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质发[2016]11号),要求在河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南、陕西等部分省先行开展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探索。
据悉,为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效对接市场准入制度,农业部门积极探索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倒逼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确保其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把市场准入的压力传递给生产者,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农业部门将负责对生产经营者开具合格证的规范性进行检查,食药部门负责抽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验证合格证开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违规乱开或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将纳入社会信用平台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通过这一制度安排,逐步构建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多元治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该《办法》重点明确了四个要点:一是生产经营者是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即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等主体都可以自行开具。二是生产经营者要采取自检、委托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等方式之一作为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目的是对合格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三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和重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合格的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和开具日期等内容,目的是实现主体责任追溯。四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政策与信息室副主任陈松介绍,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也一直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大多数农产品基本属于默认合格入市,辅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进行合格验证。但随着2013年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调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2016年3月1日又正式实施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至此我国才真正从制度层面建立了市场准入机制,而实践层面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鉴于食用农产品风险因素多,生产经营主体实力弱,基层监管能力不足,以及检测把关成本高等监管特点,严格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必然要经历默认合格、标识合格、验证合格到多指标检测合格等四个阶段。结合当前的现实基础,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符合监管需要,满足消费者诉求的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只能采取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形式实现标识合格,再通过有限的检测资源进行合格验证,重点发现并惩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推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