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农业厅就转基因执法检查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媒体和网民高度关注,对此次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质疑。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有关法律依据问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第304号)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或已获批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以及超过批准范围进行研究试验的,均属于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
二、关于海南省农业厅的职责问题。依据《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农业厅依据权限,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三、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程序问题。执法检查程序包括取样、封存样品、检测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委托具有国家认定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确认、立案、送达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整个程序办结后方能结案。
四、关于本次开展南繁转基因执法检查的法律时序问题。为了杜绝违规执法,执法检查过程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检测结果准确、事实认定清楚、处罚依据明确等要求。2013年12月23日至27日为抽取样品时间,之后还要按照规程履行检测之后的各项程序,包括检测、立案、第三方检测、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行政处罚、复议等环节,目前执法检查活动尚未完结。
五、关于执法检查信息公布问题。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南繁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处理结果报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授权地方农业部门发布转基因执法中的信息。3月30日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是针对媒体关注,主动通报执法检查中的有关情况,以消除误解和猜测。在今天下午的正常执法过程中,我们又与其中3家涉嫌违法单位履行了确认程序,并对违法试验材料就地进行销毁,我们感到正是因为有媒体的监督,减少了执法阻力,加快了执法进程。
六、关于风险危害问题。本次执法检查出来的违法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转基因研究试验的行为。转基因试验和非法种植有很大区别,此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均为试验用材料,尚未发现非法种植的作物,到目前为止,在这次执法过程中,也尚未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污染情况,未收到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污染的举报。对于已经确认违法的转基因试验材料,已就地销毁,销毁的情况此前已在农业厅信息网上通报。为了有效解决目前转基因试验用地分散、没有相对固定区域的问题,农业部、海南省政府正在筹备建设南繁育种科研核心区,专门设立转基因专区,加强安全隔离等设施条件建设,一旦付诸实施,必将对南繁转基因安全监管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这次转基因执法检查,我们积累了经验,发现了问题,也为将来的整改打下了基础。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快此次执法工作进度,对违法的该销毁的销毁、改处罚的处罚,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对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深入研究,继续完善有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建立南繁管理长效机制。
感谢媒体对此次执法行动的关注,欢迎媒体和网友继续关注、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及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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