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市对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根据照料等级评估确定的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每人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据介绍,自2017年12月起,我市就已在十个涉农区分别选取2至3个乡镇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试点工作,此次扩大受益范围,又将补贴标准与城市困难老人补贴标准“看齐”,就是要让农村困难老年人凭借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享受得起与城市老人一样的专业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政策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补贴发放形式为现金,各区将采取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存到补贴对象账户中,由补贴对象自行领取。
补贴对象
有天津市户籍的以下农村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一、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保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家庭中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三、60周岁以上的农村优抚对象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80周岁以上的农村无子女(包括未生育子女和子女已去世)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五、8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年龄达60周岁以上)且需要生活照料(失能)的老年人;
我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记者 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