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前公布,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确保工资按时并足额发放,对拖欠行为如何追责,农民工如何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导致的无法追讨欠薪,是《条例》自征求意见至确定发布以来,较受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在昨天(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述问题均获得了官方的回应解读。
重拳打击欠薪行为
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五成以上赔偿金!
《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加付50%以上赔偿金
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农民工工资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突出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应更加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讨薪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
单位应提供材料
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之后,维权中往往面临证据不足、难以取证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现实中,不少农民工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讨薪维权难上加难。芮立新指出,《条例》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条例》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芮立新表示,《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支付工资有时间差怎么解决?
人工费须按月支付
对于工资发放,一些施工企业也有苦衷,很多建筑企业是按照工程的节点发放,而不是按月发放的,这个时间差就导致施工企业给农民工发工资存在很多困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指出,对于这类情况,《条例》也作了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这样的话,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地解决工资发放不同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