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该《办法》,对本市涉农行政区域内农村流动厨房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餐饮服务活动加强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办法》规定,农村流动厨房实行备案管理,按照食品摊贩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流动厨房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属地的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市场监管所以所属区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申请备案时,在《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延续)表》的“主体业态”一栏中选择“农村流动厨房”,在“经营场所或经营区域”填写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
农村流动厨房备案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申请备案时,应当填写《天津市食品摊贩备案(延续)表》,并提交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食品加工制作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十二项要求:(一)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具备与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三)清洗消毒保洁、冷藏冷冻、食品留样、防蝇、防尘、防鼠、垃圾存放等设备设施功能正常;(四)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五)制定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制度;(六)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中产生交叉污染和过期变质;(七)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食品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九)做好食品留样;(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十一)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加工服务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十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该《办法》还规定,农村流动厨房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七种行为:(一)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工制作食品;(二)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三)加工制作场所内宰杀活畜禽;(四)利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或将回收后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五)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六)加工制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和鲜奶制品等高风险类食品;(七)加工制作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农村流动厨房每半年应对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采购查验情况、原辅材料存放情况、制作场所卫生情况、餐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备设施管理情况、食品制作过程控制情况、食品留样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与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对自查出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要做到立整立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建档留存。
各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备案农村流动厨房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备案的农村流动厨房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农村流动厨房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