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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药登记部分事项全程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农药登记部分事项全程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农农(农药)﹝202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2号)》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农药标签重新核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登记证补发及更正、农药登记信息添加等4项许可事项将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及申请资料。为做好全程电子化审批工作,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网上申请,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信息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平台

  申请人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

  二、电子版格式要求

  上传的电子版申请表及申请资料应为PDF格式,单一电子文件不得大于50M,申请资料的电子文件数量不受限制。电子版文件中,涉及印章、签字页及相关证明原件的应为彩色扫描件。

  三、其他要求

  (一)关于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

  1.对于跨省级行政区进行变更的,应将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扫描在同一个文件中;

  2.申请人应将原登记证原件交回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相关登记证原件后,开始受理申请;审批通过的,重新发放农药登记证。

  (二)关于标签重新核准

  1.申请人应在“平台”上填写完整的标签内容;

  2.对于未发布过电子标签的,应在“其他佐证材料栏”提交原核准标签的PDF版扫描件。

  (三)关于登记证补发及更正

  对申请涉及标签相关内容的登记证更正(如毒性级别、农药名称等),申请人应申请农药登记变更,我部将对其登记证及标签同时进行更正并发布。

  (四)关于农药登记信息添加

  即为农药登记数据库信息添加。添加信息包括:新增申请人名称、新有效成分、新剂型、新作物、新防治对象。应在平台提交以下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联系电话:010-59191817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1年12月2日

  

  抄送:法规司,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植保中国协会


点击次数:996   更新时间:2021-12-08 09:12: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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