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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要重罚 青岛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5日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青岛中院《关于新形势下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及2016年知识产权审判十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6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44件,其中中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198件,二审民事案件12件,一审行政案件14件,二审刑事案件1件,诉前保全9件。有3起案件分别入选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15-201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是从青岛法院2016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其中既有涉及世界五百强企业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起诉维权的跨海峡商标保护案例,又有对促进青少年帆船运动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的《帆船进校园》著作权侵权案, 还有涉及定牌加工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例,以及体现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优势的行政、刑事案件。
2016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件
1、"迪马克"定牌加工案
原告:迪马克轮胎(青岛)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DMACKGRIPPA"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黄岛海关以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为由扣押了由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报关出口的轮胎。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涉案轮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被控侵权轮胎,在轮胎上使用"DMACKGRIPPA"标识,产品全部销往境外的行为,不是与商品流通相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被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有境外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交易中存在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货款的商业惯例,仅凭发票无法确认被告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销售行为。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定牌加工案件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本案的争议在于如何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的"国内销售"行为。本案中法院认为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仅开具发票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从事了销售行为,进而否定了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商标法意义上对涉案商标使用行为的主张,厘清了定牌加工案件中"国内销售"标准的界限,对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庭院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专利名称为"庭院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从案外人处通过正常商业模式并以合理价格购买灯具安装于其开发建设的度假区内,该灯具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以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灯具虽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告作为灯具的使用者,在不知道其购买为侵权产品、以正常渠道履行了购买手续、能够证明灯具的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后青岛中院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理的第一起专利侵权案件。本案在认定被控产品是侵权产品、被告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首次明确善意使用者可不停止相应使用行为,充分维护了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极具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3、"BENDIX"商标侵权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被告: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坤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睿昕电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BENDI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上海宙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被告坤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被告坤宏公司生产、出口标有"BENDIX"注册商标的刹车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作为代理人在明知第二被告委托其代理生产、出口的刹车盘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BENDIX"的产品情况下,仍代理其进行生产和出口,两被告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第三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是一起跨海峡的商标保护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平等保护原则。通过追究从台湾订货方到大陆供货方整个侵权链条各方的联带责任,有效震慑了侵权行为。同时,汽车刹车盘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本案有效制止了假冒伪劣刹车盘流入国际市场,避免了给消费者造成潜在的伤害。2016年中国欧盟商会因此案授予山东省政府"中国知识产权友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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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4-25 15:0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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