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备受行业关注的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种业)诉黑龙江省育桑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桑公司)“垦稻12” (又名“垦鉴稻7号”)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育桑公司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垦丰种业又一次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垦丰种业是黑龙江省种子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优良水稻品种“垦稻12”(又名“垦鉴稻7号”),是从黑龙江农垦科学院购买的具有独家生产经营权的品种,也是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品种,品种权号:CNA20030138.1。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我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该品种。2014年育桑公司曾经以“育选7”的名义生产销售“垦稻12”,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知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确认侵权,并赔偿垦丰种业20万元的侵权损失。2017年,育桑公司明知“垦鉴稻7号”和“垦稻12”是同一品种,仍继续大量生产、销售,给垦丰种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垦丰种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育桑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垦丰损失50万,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生效判决,确认其侵权行为成立,由于育桑公司多次侵权,属于侵权情节严重,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其赔偿垦丰种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此次垦丰种业维权成功,是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更是维护了法律尊严。垦丰种业针对侵权行为决不估息,将会不断加大维权力度,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打击不正当的各种侵权行为,以维护企业自身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附:(2017)黑民终字52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