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苏州稻香村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即维持“北京稻香村”商标权有效。
近年来,由于在特定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下,老字号“撞车”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有关专家表示,此次法院的判决在尊重历史基础上,更关注于市场秩序和市场格局的稳定,以及消费群体的认知度和识别度,全面、审慎、客观地考量各种因素,以尽量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界限。两家公司与其在诉讼中消耗彼此,不如以现有品牌为依托,强化自身品牌特色,从而不断发展壮大。
商标近似引发诉讼
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及前身在公司演变和历史发展中均使用了与“稻香村”相关的商标和商号。
2010年3月9日,北京稻香村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第8104706号“北京稻香村”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糖点(酥皮糕点)、月饼、调味品”等多种商品上。
2015年2月12日,苏州稻香村以诉争商标包含地名“北京”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诉争商标与苏州稻香村所有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稻香村”商标、“稻香村饼店”商标等(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损害了苏州稻香村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以及其侵犯关联企业“稻香村”字号权、商号权等为由,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权无效。
对此,北京稻香村不予认同并辩称,诉争商标所含的“北京”二字真实表示了北京稻香村的所在地,未产生不良影响。与此同时,诉争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早于苏州稻香村的设立,而且已由北京稻香村实际使用了多年,已经具备了知名度。另外,北京稻香村依法对诉争商标享有商标权等多项在先权利,未构成对苏州稻香村相关权益的侵犯。
2016年9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注册。随后,苏州稻香村不服上述裁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北京稻香村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法院认定不会混淆
庭审中,双方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侵犯了苏州稻香村的在先商号权及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益等问题上产生了较大分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但两者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并未侵犯苏州稻香村的权益,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和主要部分均含有文字“稻香村”,在核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糕点、月饼”等部分商品上与苏州稻香村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文字与苏州稻香村的在先商号“稻香村”文字相同,并且在部分商品上与该商号的经营内容也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基于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标识,即可认定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是,有的商标虽然标识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但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各自经过长期使用后,市场上已经能够将各自商标指代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不会产生实际的混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和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后认为,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都通过自己的宣传、推广、使用“稻香村”,在消费者中获得了声誉和知名度,共同为“稻香村”这一品牌的美誉度做出了贡献,并且双方都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基于消费者的认知和公平原则的考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苏州稻香村的在先权利,也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维持“北京稻香村”商标权有效。
针对一审判决,苏州稻香村代理律师马翔表示,苏州稻香村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不存在善意使用、诚实信用、在先使用从而形成稳定市场秩序的前提条件,也不存在在先使用“稻香村”商号及长期单独使用诉争商标形成的客观历史和现状,尤其是已经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不应归为可注册的例外情形。
双方如何化解纠纷?
近年来,老字号“撞车”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专家指出,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或许给此类纠纷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通过各自的努力共同为“稻香村”商誉的发展和延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双方只有继续诚信经营、彼此尊重,合理规划和共同维护各自的权利边界,尊重消费者的信赖,才能实现“稻香村”商誉的历史传承和市场价值的积累,合力在更大的平台上为民族知名品牌的培育贡献力量。
“相较于一般的商标权纠纷,在该案中,法院在尊重历史基础上,对两个方面的表述值得关注:一是关注市场秩序和市场格局的稳定;二是关注消费群体的认知度和识别度。”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表示,这一审判思路实际上也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85号苏州稻香村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的裁判思路,即因历史原因形成不同市场主体各自拥有相同字号,以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各自拥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形下,当其中一方主体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其字号及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时,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除应当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以外,亦应尊重历史和现状,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全面、审慎、客观地考量各种因素,以尽量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界限,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那么,此次判决可能会给双方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带来哪些影响?何隽认为,一方面,两家公司应该从以诉讼来消灭对方商标权的思维中走出来。商标确权、授权的司法审查不仅要保护在先权利,也要尊重历史,维护市场秩序。因此,两家公司与其在诉讼中消耗彼此,不如以现有品牌为依托,强化自身品牌特色,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两家公司应该尊重对方现有的商标权,尊重由此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要试图通过模仿对方品牌形象或淡化两者间差别来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以此达到获取对方消费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