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底至2014年2月初,陆丰碣石镇24户种植户陆续购买“CR世农301”萝卜种子种植,未到收获期却出现了全面抽薹开花,导致了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牵涉到政府、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等多方,该案涉及众多农户、受损面积大,案值超过7000万,案情具有典型性,堪称国内种业质量纠纷第一大案。 该案件从发生到上访、诉讼,过程复杂,耗时一年多,最终以法庭调解结束,其中,涉案经销商陈秀良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事实上,案件背后涉及到很多行业内的焦点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并发人深省。什么是非法经营罪?这种罪名是否合适?法律是否存在漏洞?行业本身存在软肋?8位大佬为行业疾呼呐喊!
1“萝卜抽薹开花案”的警示
广东陆丰市菜农购买并种植“世农CR301”萝卜品种,出现了先期抽薹开花导致生产受损,菜农“挟持”政府先行补偿后上诉法院。对于该案的处理,或会成为今后种子质量案件处理的案例以及种子公司规范销售行为的范本。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分析,有如下几个辩论的焦点: 1、种子生产与销售方在种子质量上的责任。 种子质量通常包括净度、芽率、水分及纯度。从科学角度来看,种子质量包括3个方面:遗传质量即种子的真实性与纯度;生理质量即芽率与活力及出苗率;病理质量即健康度不携带种传病害。菜农与种子商纠纷的主要由头是种子质量问题,从目前本案件公开的信息看,种子质量在这三个方面没有问题,法院应该判定种子生产与销售方未对本案件造成主观错误,其责任主体不是种子生产与销售方。如果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屈于菜农弱势群体及政府压力,将主要责任归于种子生产与销售方,必将为类似案件判决提供了不良范本,在此之前已有案例发生,蔬菜种业界应高度重视,齐心抗争。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案件中,国外公司在种子质量管理水平上值得国内公司学习。 2、种子生产与销售方在销售行为上的附带责任。 种子作为一个具备有再生产特性的生产资料,且作为最基础最直接的生产资料,其再生产的适应性与生产效能就限制并规范了种子公司的品种营销行为。种子生产商与经销商在未充分试种的情况下大规模推广,尽管与种子本身的质量无关,但因气候反常导致生产与菜农受损,依然难逃责任。 从目前信息看,种子销售商对反常气候对该品种造成危害的严重性与风险度估计不足,必将是法院判决与调解主要因素。据此推理,法院完全有可能引导其庭外调解,种子生产商与经销商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补偿将会是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 值得警示的是,种子生产与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已经口头与书面提示过菜农,这应该成为法院判决与庭外调解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由此获得的警示:应将种子用户的“试种要求”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在蔬菜种子销售合同及种子包装上注明,通过行业内骨干企业的讨论及与法律人士的沟通,形成一个在行业内公认的文字条款,是避免同样错误发生的有效补救措施之一。 3、菜农在销售行为中的责任与补偿金额。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补偿金额,这样就必然涉及菜农在整个销售行为中究竟有无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用户在完成购买行为后,对销售商提供的警示建议是知晓的,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说需要承担反常气候对该品种所造成的危害与风险,供种方与用户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菜农不应将产品全部效益或者预期收益作为赔偿要求。如果将农户的预期收益或者按照当时蔬菜价格计算的收益来推算补偿金额,这就完全按照责任主体是供种方,按照伪劣种子来处理了,显然是不合理的。同时,往往出现反常气候后,产品的价格出现奇高或者奇低,奇高时,农民按照当年市场价格计算,奇低时,农民按照往年高价来计算,导致双方在补偿金的谈判上争执不下。 因此,建议无实质性种子质量问题时,如因试种不充分、气候反常等因素造成的损失,补偿额度应该在种子销售价格到农户直接生产成本之间,作为补偿金额的谈判范围。对于这类问题,蔬菜种子界应首先在行业内形成一致意见,并上报种子管理部门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规范或者细则。 4、种子质量的瑕疵所应附带的责任。 本案件另一个辩论焦点是跨区销售问题,尽管已有案例表明进口地区并不是代表销售区域的先例,估计法院将不会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试图将供种方销售行为的瑕疵,变为一次质量事故的证据。 蔬菜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审定与销售区域上将不作为限定,但依然存在许多销售行为或者包装上瑕疵,如检疫证号与生产日期标注不准,品种示意图与文字说明表达不准确等,这些瑕疵一旦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也将会成为双方的筹码。更为极端的例子是,种子纯度低于国家标准1-2%,农民因菜价不好,放弃管理,导致生产受损,仍出现挟持政府告状种子公司的案件。 因此,种子生产商和销售商与农民之间,从整体上一个利益共同体,其销售行为不是一个零和游戏,对于非实质性质量问题的瑕疵种子以及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种子,蔬菜种子界应呼吁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相关的管理细则,以指导相关案件的审理与调解。 5、新《种子法》将给蔬菜种子界带来哪些新规范与新要求。 种子法修订草案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以及UPOV 1991年版本实质性衍生品种的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加入,并加大了查处侵害知识产权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全面取消蔬菜作为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认定要求,但将以目录制方式逐步将主要瓜菜作物纳入品种备案制度,并提供分子身份证。 新《种子法》实施,必将致命打击长期以来行业内采用的一品多名的销售行为,如果管理能全部到位,无疑是对自主研发型公司一个利好政策。但执行上述政策,需要有一个科学检测标准、强大的标准品种种子库与核酸指纹库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检测体系,否则,非科学的执法或者选择性的执法,将“捆住了君子的手、放开了小人的手”,结果将适得其反。 蔬菜种子界一方面要加大自主研发的力度与加强自主品种的保护力度,同时,应呼吁管理部门尽快先行开展主要瓜菜作物品种真实性与纯度分子鉴定检测标准的制定与标准品种种子库与核酸指纹库的构建,不打无准备之战!
2企业要自律 农民要自力
这件事情确实很大,但对蔬菜种业来讲实际每年都会发生,因为南方农村报报道出来了,所以变成一个受行业关注的事件。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想法。 对企业来讲,有三点启示: 第一, 应该不断地提高试验示范的能力,品种在拟推广地区经严格试验表现优良后再推广。我记得去欧洲考察时,发现在荷兰等国,当地种企都引导农户在自己的棚里面进行试验。欧洲的每个农户大都有五六公顷到十几公顷的温室,也就说相当于咱们的七八十亩甚至两百多亩温室,种子企业鼓励他们在自己的温室里留几百平米专门用来试验新品种,能直接看到效果,这样再推广的品种就比较安全了。 第二,要确保品种的质量。近几年种子质量和以前相比,主要是指内在质量。农民对质量的要求高了很多,以前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低,且面积比较小,有一点问题或出现一些杂株农民不会太在意。而现在不一样了,劳动力成本非常高昂,农民必须花很大的人力物力来处理杂株等,并且现在种植面积一般都很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造成相当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农民会玩了命的跟企业闹。 第三,应该把品种特点在种子袋标签上标示清楚。以前很多种子企业往往只标注优点,而实际上把品种的特点或者缺点标示清楚,不单对农民来讲非常重要,而且对保护起自己也很有意义。比如德瑞特公司在辽宁推广过一个叫80-13的黄瓜品种,优势非常强,也有缺陷,公司就很客观的写在上面,不但丝毫不影响它的推广,而且成为一个绝对垄断的品种,占领了90%的市场份额。 从行业的角度,无论是行业组织如种子协会还是行业媒体如南方农村报、农财宝典,都应该积极呼吁政府要开展种业保险或农业保险项目。如果真的发生了种子纠纷事件的话,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造成的损失都是任何一家企业承担不起的。种子企业可能损失几千万,大田作物可能会更大,每年种子行业都会有几起重大事件。如果有一个政府补贴的保险的话,就会减轻农民的损失,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从政府的角度看应该鼓励创新。现在种业企业的利润不够大,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种企育成的好品种被盗版了,侵权企业以比较低的成本供应种子,使得正规种企不能获得应得的利润,因而没有办法给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反过来农民的利益受到非常大损失。呼吁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真正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过上好日子,才能有能力投入再创新。大家都知道卖种子风险大、利润小,这种情况的一定要尽快改变,我国的蔬菜种业才有希望。 另外从农民的角度,我也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些事件汲取教训。要选信誉好的企业购买种子,同时在大面积种植新品种之前能够像荷兰农民一样进行试种,自己对自己负责任,不要等造成损失才找企业索赔,那就为时已晚,几千万的损失企业承担不起最终破产,损失的还是农民。 希望种子协会和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清楚情况。陆丰农盛种业的老总,现在正在被拘留当中,是不是依法拘留的?原因是什么?法院还没有判谁输谁赢,就把人拘留起来,这样做是否欠妥? 南方农村报、农财宝典通过这个事件,组织广泛讨论,如果能使我们国家种子经营环境变得更好,找到如何处理好农户、种业企业、政府之间关系的方法,对中国蔬菜种业将是一个非常大的贡献。
3进口种子注明种植区域限定品种推广
“世农CR301”萝卜在广东陆丰抽薹开花一事,主要是由天气造成的。众说周知,2014年春季全国遭遇倒春寒,气温普遍比以往年份低,这一点从有关部门的气象资料中可以查的到。 “世农CR301”已推广多年,据我所知,此品种从2010年以前就已在全国推广,广东最晚也是2012年开始推广,以前农户种植都收到了良好的效益,农户为了抢早上市,种植时间有意提前,赶上2014年的特殊天气才导致抽薹开花,这一点农户及种业界人士都明白,大家都懂得。 销售白皮罐种子的人违反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制裁无可厚非,但卖合法种子的人也被抓,实在是个错误。此种子专家鉴定说不是板叶,试问什么是板叶萝卜?难道只有萝卜叶片边缘一点缺口也没有才叫板叶吗?板叶与花叶怎么区分国家有标准吗? 按照我们种业界的共识,世农的说明是正确的。此品种我们种过多年,但该品种较怪,生长前期花叶较多,生长到后期大部分花叶又变成板叶,变化多少与天气有关,有时多有时少,往往给人造成纯度不够的感觉。此品种母本为CMS,几乎100%的无花粉,只要无外界花粉传染,纯度近乎100%,而外界花粉一旦传染,杂株会非常明显。所以世农公司的说明“板叶间花叶”是正确的。 另外,关于此品种为上海进口卖到广东是违规,当前我国种子进口时都要注明种植区域,这一点是不合理的规定,国外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规定极大限制了优良品种的推广,试问当前我国哪一批进口的种子只在进口审批单上标明的区域内种植?当前我们进口的种子都在违规销售,所以这一规定既不现实也不科学,造成只要是进口种子都在违法销售。 若此事判种子公司败诉,那对我国整个种业界都不是好事,对以后类似事件的评判做出了极坏的样板!所以,我希望有关部门及种业界人士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看待和处理此事,不要因为同情弱者而放弃了公正。法律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会危害到每一个人,至于受损的农户可以有由政府、种子公司等对农户适当帮助。 假设此事判世农败诉,“世农CR301”种子任何人不再卖向广东,受损的是广东的广大“世农CR301”种植户,也包括现在正在起诉的农户。全国其他广大农户和经销商,难道不受损失吗?敬请思考!
4政府切勿盲目介入种子纠纷
在种子纠纷中,政府一定要清楚自己应该是什么样的角色,盲目介入只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以往影响较大的种子纠纷中,往往都有政府的身影。几年前的海南西瓜事件,政府为农民“出头”的恶劣影响波及很广,成为“狐假虎威”空前的案例,造成了“后继者”攘攘。而以“世农CR301萝卜” 开花案达到另一个高潮! 中国的封建社会阶段,地方的行政首长兼职着法官的角色,无可厚非,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阶段。然而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解决纠纷有其正常的法律程序。政府“将状纸压在了爷的大堂上”,这一封建社会的标志性动作,完美地打败了如今的中国司法体系! 政府垫付了133万元的复耕款,貌似的一个侠义之举,也再次证实了在中国“权大于法”。法律判决未出,“垫付”的依据何在?款来源于何处?我们无法深究,但这已经暗示了“世农CR 301”的结局! 中国的种业要想良性发展,法律健全是基础,然后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三者缺一不可。衷心希望法律让“弱势群体”走开,还“世农CR301萝卜”一个真相,还种业一个公平,还法律一个正常角色。
5加强法律学习应对种子经营高风险
陆丰萝卜种子纠纷案件是中国蔬菜种业近几年快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土地流转大潮袭来的今天,这类纠纷会是未来种业人面对的新常态,许多种业人已经意识到经营种子高风险时代的来临。 陆丰萝卜种子纠纷案给蔬菜种业同行提了个醒:厂家、经销商和推广者应注意全面的法律学习,包括《种子法》、《工商管理法》、《合同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经营种子是商业行为,经营者要学法守法用法,尽法律义务,享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力。 本案的焦点在于推广者是否对种植者尽了告知义务,生产商世农公司已经尽了告知义务,销售行为合法,种子质量合格,没有大的法律瑕疵。而基层推广者是否将种子适应性告知种植者由于事前没有签订相关买卖合同,难以追究,因此难善终。建议今后蔬菜种业推广者用纸质合同来规范双方责权利及完善告知义务。 同时,这类纠纷处理过程中,由于种业的专业性特点,社会层面误会颇多。以下两个方面的概念通过行业及媒体对公众进行澄清。 种植户等同于弱势农民的概念已经模糊化。在土地流转已经大规模发生的现状下,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逐渐成为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都是法人实体,他们与种子、农资企业发生的纠纷是商业纠纷行为,产生的纠纷也是商业纠纷。这点十分重要却往往被社会忽略,因此带来的是发生纠纷后种子农资公司容易被道德绑架,面临社会舆论的谴责。 种子经营者要重视对消费者告知种子真实性,包括选育过程中所经历的环境现状。一个品种选育时间一般在10年以内,其面对的环境状况还是有限的,没有科学的依据保证该品种能适应所有超过选育十年内的极限气候背景环境。若是品种遭遇试验范围之外的气候环境导致生产上的损失,在生产者和推广者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后,他们就不应负有超过选育时间内的气候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是我们的行业现实,而不是推卸责任。
6勿让种企成为种子质量纠纷的牺牲品
我对本案的几点看法。 1、任何时候任何行业都存在有人投机取巧的不道德或是违法行为,种子圈也不例外。最近几年,这种现象几乎越来越少,对种子企业和经销商来说,谨小慎微还担心出现天气等问题给生产带来不顺,总体的种子市场环境是很好的。 2、农业受天气、管理等原因的影响,存在各种各样的种植风险,但多年来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一旦出现农民种植结果不好问题,尤其被外行的个别媒体无限放大事故,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商就成了我们社会“稳定”和“和谐"的主要替罪羊和牺牲品。 3、这种“不专业”的舆论,外加地方法制的“过度”保护,貌似保护了“弱势"的利益,其实损害的是种子公司的育种积极性,及经销商推广的积极性,对增加大部分种植者的收入,以及整个行业健康的成长是不利的。 4、这个案件虽然仅仅是个个案,但很值得我们思考和重视。 5、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可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会有各种样的“不完美”出现,但最终法律的武器是为了公正,为了促进产业的健康持久发展。
7种子质量稳定定乾坤
一面是经销商的销售需求(种植户的购买需要),一面是潜在的抽薹风险,卖还是不卖?两难抉择。 近些年来,气候多变异常,商家发展做强需求等因素致使种子事故越发复杂多样。大部分事故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时间来化解一切恩仇”。但毋庸置疑,“心怀侥幸,盲目从快”已经成为大多事故的根本原因。遇到种子供不应求时,以次充好(种子纯度、芽率),以似充真(以相似品种充当原有品种),随意调货,未鉴定先销售等;遇到市场转型时(如:番茄黄化卷叶病TYLCV病害发展),盲目推广未经检测的新品种,幻想一夜成名,熟知最后都是黄粱一梦,关门跑路。一系列的事件中,无辜与受伤害的无疑是广大种植户。 既然选择了种子行业,就要从长计议,平和冷静,凡事多打几个问号,凡事多个疑问。纵观近些年厂家的发展轨迹,做强的不是那些创新能力最好的,也不是那些推广最卖力的,而是那些稳扎稳打,逐步推进、质量最稳定的。质量无好坏,“稳定”定乾坤,种子行业“慢就是快”,“稳定”就是最好的口碑。
8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明确各方权责
“陆丰萝卜抽薹开花案”从南方农村报披露那一刻起就备受关注并引发行业广泛讨论。这一事件的发展关乎着每位从业者的利益,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类似事件的当事方。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我们还不能判定导致农民绝收的原因是种子质量问题。如果同一品名的包装的非同一品种,问题就简单了,以假种论,制假售假者承担需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无可厚非,但目前没有任何这方面证据。若是因气候异常、栽培季节不当等非种子质量原因造成的,就另当别论。且不论事件最后结果如何,这个案件已经给所有蔬菜种业从业者敲响警钟。 首先,经营者在要看到种植大户带来的巨大商机时,更应警惕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种植大户大多从其他行业转业进来的,投资蔬菜生产面积大,期望值高,但他们对蔬菜栽培一知半解,因管理不当导致种植结果不理想是常态,这也是新晋种植户必须经历的探索阶段。种子经营者容易和新晋种植户产生纠纷。因此,面对种植大户,种子经营者要慎之又慎,推荐品种要慎重,风险告知要详细,同时保留必要证据,保护自己。 第二,种植户要严格按照品种的适应性和生长规律种植。种子使用者为提高经济效益,无止境地调整品种播期或者改变品种栽培季节与模式,这显然违背种子生长规律。在生产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许多农户为了错开同地区农户或其它产区上市时间,人为调整播种时间,当他们侥幸种植成功后,下一季就会对播种期做更大幅度调整。当然,他们将承受更大种植风险,最后或许会出现大幅减产或绝收情况,造成巨大损失。 第三,与种子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调整,明确当事各方的权责。种子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商品,土壤、温度、光照、水分、肥料、农药、化肥、栽培模式、栽培季节、不同地域、管理水平等因素的不同都会引发品种表现千差万别。让经营者在不同条件下都要尽到充分的试验、示范义务,或者尽到在不同的条件下种植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及对策的告知义务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我认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种子经营者应当尽到的试验和告知义务的清楚边界,否则以“没有充分尽到告知义务”为由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式处理非种子质量纠纷,只会让此类纠纷越来越多,并不能平等保护所有当事方的利益,对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将毫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