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生“走穴”一直是一个敏感话题。由“走穴”引发的医疗责任事故、医生收受“红包”等事件无不牵动公众神经。
12日,国家卫计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规能让医生“走穴”就此阳光化?优质专家资源能否因此真正“下得去”?或者,此举能规避医生在多点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吗?
从“书面同意”到“同意”,为医生“松了绑”
何谓多点执业?顾名思义,在一定有效注册期内,医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同时,此次《意见》明确了多点执业的医师主要条件,“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2014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就医师多点执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一年来征集各方意见,12日发布的新规有了不少亮点。
《意见》明确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此前实行的是审批制,而备案管理只需要登记,不再需要批准。”
“这意味着医生申请多点执业有了‘松绑’的可能,医生将从公立医院中进一步获得‘解放’。”中国医师协会信息部主任张帆表示,“从征求意见稿要求取得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到《意见》中改为取得‘同意’,这对医生的限制有明显不同。‘书面同意’,必须领导同意还得加盖公章,改为‘同意’后灵活性就大了很多,意味着以后医生只需跟医院‘打个招呼’就可以了,自由程度更高。”
多年来,我国医生一直是“单位人”,受限于所在医院之余,同时也拥有所在医院的优质医疗、信息资源以及较好的职业上升空间。恰因如此,所在医疗机构是否支持医生多点执业,是关键问题之一。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不能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让好医生“下得去”,还须完善配套措施
医生多点执业,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谁来担责?
《意见》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在医疗风险防范等方面,《意见》指出,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对此,中国医师协会也正在进行调研。张帆指出,尽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国家需要加大支持力度。
目前,有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水平有限,没有配套的医疗设备、护理人员、麻醉人员等,即便有好医生要去,也无法真正“下得去”。张帆表示,尤其是有些医师在所在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多年,医疗团队之间的默契也是避免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