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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全文)

  人民网北京1月5日电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建筑业是工伤风险高、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国家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意见》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二是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三是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四是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明确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尽责任;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规范和简化认定、鉴定程序,提高效率。五是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措施,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六是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通知》还从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作用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点击次数:882   更新时间:2015-01-06 10:01:0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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