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手机版
  • 绿色绥中|绿色|绥中|绿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绥中县现代农业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府扶持
    绥中概况与动态
    政策导向与扶持
  • 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资讯
    现代农业技术
  • 农业休闲旅游
    文化历史传承
    风光景点掠影
  • 现代农业联合会
    联合会动态
    联合会服务
    下载中心
  • 绿色绥中平台
    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社
    大农业产业
  • 农业管理平台
  • 关于我们
    平台介绍
    联系我们
  • 绿色商城
三农政策

政策解读
新法新规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农政策 > 权威发布
权威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

点击次数:1029   更新时间:2020-03-25 16:03:15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 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禽肉水产品扩大生产保障供给的通知》

相关文章

  • 李克强:把更大规模减税政策落实到位
  • 农业农村部部署大豆大面积单产提升工作
  • 联想佳沃推出新农人+粉丝模式 原来社群电商是这样的
  • 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开始实施
  • 中国农业新闻网 视频专题失联航班机长网上教空调节电法片段曝光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
  • 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
  • 种业知识产权 端牢中国饭碗
平台简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辽宁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辽ICP备16000068号

辽宁省绥中县绥中滨海经济区 | 0429-6683347

Powered by MetInfo 5.3.3 ©2008-2017 www.metinf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