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当前,各地在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与此同时,湖北地区及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障碍。为切实加大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支持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保持就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劳务协作专项对接。东部地区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用工需求和湖北员工返岗情况,主动与湖北地区做好信息对接。湖北地区要结合各地提供的人员信息和本地摸排情况,与输入地做好对接方案,对有外出意愿且外出时间、地点相对集中的劳动者,提供“点对点、一站式”直送服务,优先运送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务经纪人组织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鼓励企业吸纳湖北籍劳动者。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在全国“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中设立湖北专场,归集发布湖北地区企业招聘信息。广东、浙江、江苏等用工大省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动员本地企业更多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特别是湖北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企业新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企业招聘和用工信息,筛选一批就业岗位,开辟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线上招聘绿色通道。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群体,适当降低政策门槛,允许合理展期,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湖北籍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府主办或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拿出一定场地,为湖北籍创业者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支持。鼓励湖北籍创业人员创办城乡社区服务类机构或企业,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可为其提供场地等方面支持。鼓励平台企业,通过优先录入平台、初期现金激励、开展技能培训等帮扶措施,支持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对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提供绿色通道办理。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对湖北高校及生源地为湖北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由高校所在地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加快审核发放进度。2020年“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向湖北倾斜。今明两年湖北省各类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可以面向本省高校毕业生或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各地组织社区服务人员招聘时,可将相关名额向湖北高校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倾斜。
五、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求助的符合条件湖北籍困难群众提供救助帮扶,对其中有就业意愿和能力且符合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复工条件的,转介引导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其提供岗位信息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各地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消除对治愈出院患者的排斥,及时为有求职意愿的治愈出院患者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残疾人就业的帮扶力度。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湖北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80%的标准,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七、规范招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制、禁止湖北籍务工人员应聘或提高录用标准。要快速受理、及时处置针对湖北籍劳动者就业歧视的举报投诉。对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中含有不招用、限制招用湖北籍劳动者等歧视性内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出谋划策,加强信息对接,帮助解决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中央财政2020年加大对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经费保障。
上述面向湖北地区和湖北籍劳动者的专项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