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1条,对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方向、补助原则、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支持范围为中部、西部、东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地区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排水管渠、排涝除险设施、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45%、60%、60%控制,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参照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视情况采取在线监测、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7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