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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指南》内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指南》为基础,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形成本地区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便于食品销售者使用。

 

  二、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在此基础上,广泛发动有条件的食品超市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承诺内容参考见附件2),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至2020年底,每个城市应当有1至2家食品超市公开自我承诺。根据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

 

  三、开展宣传贯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指南》。指导和支持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指南》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食品销售者参与自我承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诚信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推动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附件:

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参考模板.doc

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pdf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点击次数:1009   更新时间:2020-10-12 10:10:1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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