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入兽药注册管理的兽医诊断制品仅指用于动物疫病诊断或免疫监测的诊断制品。
二、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新的兽医诊断制品注册申请应由具有相应GMP条件并进行中试生产的企业单独提出或联合其他研究单位提出。经评审认为符合注册要求的创新型兽医诊断制品,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经评审认为符合注册要求的改良型兽医诊断制品,核准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由中试生产企业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向我部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并免除其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的要求。
三、对体内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管理要求,与预防治疗类兽用生物制品相同。体外兽医诊断制品的临床试验无需审批,有关临床试验单位不需报告和接受兽药GCP监督检查。
四、2020年10月15日前已申请的兽医诊断制品,按照原注册资料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