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手机版
  • 绿色绥中|绿色|绥中|绿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绥中县现代农业联合会


  • 网站首页
  • 政府扶持
    绥中概况与动态
    政策导向与扶持
  • 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资讯
    现代农业技术
  • 农业休闲旅游
    文化历史传承
    风光景点掠影
  • 现代农业联合会
    联合会动态
    联合会服务
    下载中心
  • 绿色绥中平台
    龙头企业
    专业合作社
    大农业产业
  • 农业管理平台
  • 关于我们
    平台介绍
    联系我们
  • 绿色商城
三农政策

政策解读
新法新规
权威发布
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农政策 > 权威发布
权威发布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点击次数:1194   更新时间:2020-12-09 17:12:35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相关文章

  • 农业农村部部署大豆大面积单产提升工作
  • 联想佳沃推出新农人+粉丝模式 原来社群电商是这样的
  • 国家级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开始实施
  • 品牌致胜 特种野猪肉受青睐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意见
  • 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
  • 种业知识产权 端牢中国饭碗
  • 中国知识产权报:加快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平台简介|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辽宁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辽ICP备16000068号

辽宁省绥中县绥中滨海经济区 | 0429-6683347

Powered by MetInfo 5.3.3 ©2008-2017 www.metinf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