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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0〕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开放〔2020〕1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试验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与哈萨克斯坦接壤,是我对中亚合作、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建设试验区有利于深化与周边国家全面合作,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打造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形成沿边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有利于兴边富边和加快边境地区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促进稳边安边固边;有利于提高边境地区、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驱动,充分发挥新疆对中亚合作的独特优势,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深化经贸交流合作,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把试验区建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深化与中亚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维护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衔接,积极探索和推进多规合一。试验区规划建设要落实以水而定、量水而行要求,加强水资源论证、强化刚性约束,根据水资源条件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和规模。试验区规划建设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切实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落实有关重大发展政策,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对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推广试验区建设成功经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0年12月7日

点击次数:1141   更新时间:2020-12-15 17:12: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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