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向城镇土地的使用人征税。一般来说,集体土地使用人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也有例外的特殊情况。如,集体土地进行转让时,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因为之前没交,所以往往这时候就需要补交了。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应当怎么操作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应当怎么操作
首先,我们要了解,城镇土地是包括县城,工矿区和建制镇。并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根据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么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在2006年的4月30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扩大补充了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这条规定一出来,便将范围扩大到了集体建设用地。而不仅仅局限于城镇土地了。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园地、菜地等。园地呢,又包括果园、花圃、桑园、苗圃、茶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的以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的。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