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的对象为具有合肥市户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奖励除外),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方案》明确,扶持内容分三类:就业补贴、就业项目和就业奖励。
在就业补贴方面,对残疾人及其家庭通过各种形式创业的,按年度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资金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盲人按摩行业扶持、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员)等补贴的原则和标准。
在就业项目方面,《方案》还规定了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项目的补贴机制。对符合《安徽省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阳光大棚管理办法》(皖残联〔2017〕87号)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5000元、30000元的扶持补贴;对符合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条件的,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的,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保险补贴。
在就业奖励方面,《方案》规定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的补贴范围、标准以及申请程序。
《方案》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和提供优先便利。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或者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号)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他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另外,对创业的残疾人适当减免摊位费、管理费、租赁费,支持残疾人互联网+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