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也就是25天后开始执行。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具体有哪些变化?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此次已经是第四次修改。
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具体说来,农民将享受到3大利好,一起来看看。
一、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征收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修法过程中备受关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方面主要有三项调整和完善: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以往的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着征收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这是因为,尽管已经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但“公共利益”一词历来就是个颇具争议、非常宽泛的概念。
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为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2、完善了保障体系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外,这次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就为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
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农民收入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旧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上开展非农建设之前,必须先征地,将其转为国有土地,否则不能进行交易。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
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同时,这也将大幅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盘活宅基地,同时让农民“户有所居”
关于农村宅基地,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情况:一方面是“一户一宅”政策下部分村民宅基地不够用,一方面,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常年闲置,没有得到合理利用。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同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所说的“三大利好”,在新法中,还将“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理念不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