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家主席习近平12月29日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此前,2018年8月,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作出进一步修改。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审议。
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确定的平均税额。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平均税额是各地区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应遵守的法定要求,应当在法律中列明,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表决通过的耕地占用税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此次立法主要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国务院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