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开宏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上诉一案。
上诉人刘开宏系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农科所职工。2015年4月2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期间,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刘开宏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伪劣高粱种子装入其伪造的湖南省宁远县圣梁种业有限公司“圣粱”牌“两糯一号”高粱种子包装袋,并以每袋(450克)45元的价格卖给李某5790袋,销售金额为260550元。后李某又以河南省息县丰达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将其中4110袋卖给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种植,种植面积4110亩,李某将剩余的1680袋种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种植面积1300亩。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和李某购买的高粱种子种植后均出现出苗率低,造成减产。经驻马店市农业局调查和驻马店市种子管理站田间鉴定和室内检验,认定种植的“两糯一号”高粱种子为劣质种子。经评估,造成河南驻研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85904元;造成李某经济损失1378598元。共计经济损失4464502元。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刘开宏从事经销分装包装的种子,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开宏违反种子经营管理法律,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不合格的高粱种子,并用仿制正规种子厂家生产、销售的种子包装袋私自进行包装,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予以销售,种植后造成减产,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损失4464502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对刘开宏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刘开宏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虽对遭受经济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其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开宏不服,上诉至驻马店中院,本次庭审,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案件将择日宣判。
近年来,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在处理坑农害农犯罪案件时,除了对累犯、主犯依法从重处罚,提高威慑力度外,还依法加大了对此类犯罪财产刑的惩罚力度,通过高昂代价,减少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同时,要求各县区法院对此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研究”,确保每一起案件审判工作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以来,已立案受理8起坑农害农犯罪刑事案件。(来源:河南高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