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张某和几位邻居从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一化肥种子站购买了由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购买时,张某等人只听说这些肥料是新产品,价格实惠,并没有对产品的成分、是否合格等事项仔细了解。
张某等人施肥后,发现农作物出现枯死、生长迟缓等症状。经相关部门鉴定,该肥料中可能含有某种对作物生长有害的有毒物质,土地被污染无法复耕。张某等人找经销商和生产商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就赔偿及土壤恢复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解答:承办法官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农作物损失、土壤污染问题进行鉴定。经过一年多的勘察试验,鉴定机构认定这些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与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有直接关系。经审理认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机肥生产企业,应确保有机肥安全、合格和环保。因其生产的有机肥致使土壤被污染,并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法院遂判该公司限期恢复土壤,并赔偿农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