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农业农村厅(委):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今年以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禁捕等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非法捕捞,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6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先后开展执法行动2.99万次,出动执法人员22.04万人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03万起,查获涉案人员1.22万人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37起、移送涉案人员3509人次,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200.82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8214艘、违规网具23.15万张(顶)。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我部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今年查处的违法违规捕捞案件中选取了10起典型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湖南省永州市唐某元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并逃逸案
7月12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渔政执法机构采取踩点、蹲守及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在湘江祁阳黄泥塘段查获唐某元、王某放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船进行捕捞,现场查扣并放归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同时查扣电鱼船2艘、电鱼设备2套。唐某元等2人弃船逃逸。因唐某元等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公安机关。祁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元、王某放抓捕归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重庆市江津区刘某、古某等团伙违法捕捞、运输、销售水产品案
7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综合运用多种侦破手段,一举破获盘踞在重庆江津水域以刘某、古某为首的分工明确、“捕、运、销”一条龙产业链非法捕捞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人,扣押高速铝质快艇一艘,其他作案工具若干。经查,刘某、古某团伙为逃避打击,专门建造大功率快艇,安排专人盯梢公安、渔政及民间护渔组织动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四川省宜宾市唐某等团伙违法捕捞、收购、销售野生水产品案
6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渔业站将其长期摸排掌握的唐某涉嫌非法经营野生鱼线索移交翠屏区公安局,经公安部门进一步摸排、分析研判并掌握证据后,于7月2日在唐某门市上现场抓获唐某及其员工韦某、吴某,同时现场查获黄颡鱼等野生鱼类10余公斤。经渔政执法机构进一步固定证据、确认渔具,公安部门陆续抓获赵某、黄某、骆某等40余名涉嫌捕捞、收购、销售野生鱼的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唐某收购、贩卖野生鱼的交易金额已达860余万元,非法牟利120万元以上。目前,此案已到案43人,其中刑事拘留16人、取保候审27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云南省昭通市杨某祥等2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5月8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河道巡护员与威信县水田镇龙洞村河道巡护员在镇雄县坡头镇簸笠村斑鸠井鸡鸣三省河段现场查获杨某祥、张某等2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经围截,现场收缴电鱼设备一套、橡皮艇一艘、渔获物若干。巡护员将本案报告当地珍稀鱼类管护站后,后者将案件报告给镇雄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机构作出对当事人杨某祥罚款12000元、张某罚款9000元,并没收捕鱼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非法作业方式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徽省马鞍山市李某保等2人在禁渔期使用“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案
5月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获李某保、韩某春等2人各自驾驶1艘“三无”钢质船舶,在长江马鞍山段小黄洲锚地水域禁渔期使用三层刺网捕捞,当场缴获渔获物若干。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李某保、韩某春等2人作出没收2艘“三无”船舶以及2台柴油机、网具等作案工具,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湖南省岳阳市余某辉等4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23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渔政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在联合执法中,于岳阳县东洞庭湖煤炭湾水域查获余某辉、余某军、周某辉、彭某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当场查获“三无”船舶2艘、非法捕捞渔获物260余公斤。余某辉等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从事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于当日对4人予以刑事拘留。
七、江苏省泰州市梁某习等4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辖区长江水域进行例行执法巡查时,当场查获梁某习、史某鑫、史某菲、史某见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查扣鲫鱼、鳊鱼等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以及用于非法捕捞的船舶、电瓶、电鱼杆、渔网等作案工具。经调查,今年3月以来,4人先后三次在长江实施电鱼,共捕捞鳊鱼、鲤鱼、白丝鱼等长江野生鱼类30余公斤。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八、江西省赣州市钟某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协调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上犹江查获钟某、陈某伟等2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扣黄尾鲴等非法渔获物4.3公斤,以及电鱼器具。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钟某、陈某伟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钟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6月18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陈某伟10000元罚金,并没收作案工具(渔获物由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九、上海市长江口水域陈某违法捕捞鳗苗案
3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长江口巡航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浙某渔00642”船在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鳗苗,当场查获鳗苗网6顶、鳗苗58尾。经追溯,陈某供认今年以来已销售所捕捞鳗苗1万余尾,收入10多万元,并曾于3月9日因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受过行政处罚。陈某在禁渔区、禁渔期未经批准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已移送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湖北省武汉市王某银等4人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3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在长江武汉段新洲区龙口闸水域,当场查获王某银、肖某新、姬某发、肖某运等4人驾驶钢质机动船使用刺网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钢质渔船1艘、刺网3顶、渔获物5公斤。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作出对当事人王某银和肖某新分别罚款1000元、姬某发和肖某运分别罚款500元,并没收渔获物、网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10起案件,严重违反了相关渔业法律法规,对这些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渔业渔政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下一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继续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秩序,为坚决打赢长江流域禁捕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